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一)全面实施划片就近入学。坚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的初中部)划片招生,小学生源均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初中95%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地要加强统筹管理,根据实际积极稳妥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已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要将特长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人数的5%以内,直至2020年前取消特长生招生。特长生招生学校名单、招生办法、招生人数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省级体育传统学校项目招生,可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统筹管理,尤其要统筹指导县(市、区)招生划片方式、时间、程序等关键政策的确定。
(二)坚决执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学习)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转学、插班依据或参考;不得登记、收取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不得要求填报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不得在起始年级预留学位并通过中高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拔学生。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管理
(三)强化招生计划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公、民办学校均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办学规模),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要以50%以上的比例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四)规范招生范围和方式。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根据中考改革要求,可给予部分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市域范围内的自主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严控制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跨市(州)自主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和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考试;严禁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严禁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民办学校招生录取一般应以中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各地各级别最低分数控制线要求。未经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在其辖区内举行自主招生考试。
三、深化普通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
(五)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属性分类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积极参与随机派位招生制度改革,学校招生计划30%以上名额在报名学生中由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并根据各地实际逐步提高,剩余名额可采取面谈等方式确定;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30%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制定面谈录取的时间、程序、录取办法及规则、安全应急预案(含交通、安全保卫)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谈时间、程序、录取办法、录取结果等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规范中小学招生时间程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其中,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报名时间不得早于当年5月下旬;经批准的公、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应安排在中考后进行。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安排招生,严禁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及权利。各地要严格中小学学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学制,严禁以学制改革为名提前选拔生源。
(七)规范中考考试加分要求。中考命题不得超出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要求,要避免偏题、怪题和竞赛类题目。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严格落实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比赛类、过程评价类等加分项目。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进行清理,同步取消地方规定的各类加分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宣传
(八)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涉及义务教育招生划片调整、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新增等重大政策变化的应至少提前一年以上述方式对外公布。对“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等要求,要以“告家长书”等有效形式确保每一位有关学生家长充分知晓。严禁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九)规范招生宣传。所有公、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和高考、中考状元。民办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须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
五、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十项严禁”纪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一票否决”等处理并限期整改。对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命名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不予年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个人违规违纪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学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教职工的聘用(劳务)合同,撤销局长、校长的领导职务。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值班举报电话、网络平台设在教育厅:028-86113375、http://hfjs.scedu.net/。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前后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及时通报、问责、整改。2018年9月20日前,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项检查情况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四川省教育厅
2018年4月8日
上一条: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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