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
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分别组建本市(州)、本部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要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库专家由本市(州)、其他市(州)、省级部门相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组成,确保专家的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专家库专家应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动态调整。独立组建评委会或学科组存在困难的市(州)或省级部门,可会同其他市(州)或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也可委托其他市(州)或省级部门进行评审。
三、严格评价标准
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等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标准要求,制定具体的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并严格按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教师的职业道德。要向长期在教学一线、边远山区学校教师和乡村教师倾斜,克服论资排辈现象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支持各地及省级相关部门立足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根据不同岗位特点,探索开展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分类评价,切实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促进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化、个性化发展。
四、完善评价办法
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中等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的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规范申报评审程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学校民主推荐、县级严格审核、市(州)或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并审核确认的流程进行。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申报人员情况及材料公开、推荐情况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确保评审过程阳光透明、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各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的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广大教师专业发展、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自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评委会及学科组组建、专家抽选、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负责做好评委会核准、评审结果审核发文、职称证书管理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全面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应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职称评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健全制度,确保评审实效。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加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及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工作。要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要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及时妥善处理好职称评审中的争议和矛盾。要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期考核和管理,实现评审与使用有效衔接,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实现教师岗位能上能下,以此激发教师群体活力,激励引导教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
(三)放管结合,强化监管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建立巡查抽查制度,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对评审过程的巡查、对评审结果的抽查,加强对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评审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同时责成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市(州)或部门,将暂停其评审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1日
上一条: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