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技推广站、财政所,局属各站股: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四川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根据眉山市农业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眉市农计〔2018〕26号)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青神县实际,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制定了《青神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青神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青神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按照眉山市农业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眉市农〔2018〕26号)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特制定《青神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供给的需求,为全县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0个乡镇。
(二)资金规模。我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以上级下达资金加上年结转资金为准。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其它机械15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县农牧局将通过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实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为加快优势特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四川省将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数量。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同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度内限购5台,且年度内享受中央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限购10台,享受中央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测算办法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规定执行。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青神县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县农牧局将在第一时间内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该产品进行封闭,并展开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市农业局书面报告。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市农业局书面报告。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执行。按照便民利民原则,2018—2020年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操作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或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购机者购机后携带所购机具(固定式机具无法移动等原因,购机者可预约县农牧局上门核实)和以下材料到县农牧局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县农牧局依次完成核实购机者资格及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信息录入等“一站式”服务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先行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照再提出补贴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县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惠农补贴“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营组织帐号、开户行);
4.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并告知应补齐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县农牧局现场核验购机者所带资料,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携带所购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录入购机者及机具信息,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县农牧局将对资金实施进度进行公告。当全县补贴资金用完时,系统将不能录入和保存购机信息,也不能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该购机者所购买的机具就不能享受补贴,但是可以按政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公示。经资料、机具及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者,明确提醒购机者应遵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
(五)结算。县农牧局从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送县财政局。
(六)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30个自然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每年1月底前须全部兑付上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机具的补贴资金。
对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根据产品型号明确所在档的补贴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库容量;单库的补贴上限为5万元。
对干燥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采取从生产应用之日起2个月内(60个自然日)无相关质量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后,再按相关程序兑付补贴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
县农牧、县财政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封闭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之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六、部门职责
(一)县农牧局职责。县农牧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的合规性;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农牧局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牧局共同作出。
(三)产销企业职责。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承担责任;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造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应及时向销售地(所在地)县级农牧部门报告并停止销售。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整充实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组 长:宋麒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余 鹏 县农业和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章勤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宋文贤 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陈永秋 县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
徐建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 进 县财评中心主任
童 苗 县农牧局副局长
张 朋 县农牧局副局长
颜 清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胡 琴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和畜牧局,由张朋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县农业和畜牧局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将项目实施工作责任细化到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县人大、工商、纪检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农机质量安全、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等工作的监督和督查力度,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推动农机具抵押担保贷款、融资租赁、贷款贴息等金融支农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有机结合,提高购机者融资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网络专栏等方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县农牧局政务公开内容,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乡(镇)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服务工作。农牧局除建立信息公开栏外,在农牧局政务网上也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示相关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区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由省内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或由农业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动联处。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县农牧局政策咨询电话:028-38811236
县农牧局质量投诉举报电话:028-38811236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28-38811075
附件: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
附件
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开沟机
1.1.4耕整机
1.1.5微耕机
1.1.6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1.4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混合机
9.1.6颗粒饲料压制机
9.1.7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清粪机
9.2.3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3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关于《2018年系统第一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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