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关于公示《青神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实施方案》的
公 告
为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眉市农计[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神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青神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青神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眉山市农业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眉市农〔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神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在环节上对耕种收特别是机械化播种和收割重点倾斜,区域上对全县现代农业园区重点倾斜,对象上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
(二)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推进平坝和丘区乡(镇)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注重市场化引导。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0个乡(镇)。
(二)资金规模。根据我县需求测算和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它机械等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详见附件1),在县农牧局信息网公告。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机具补贴额由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对外公告,青神县农牧局信息网予以转载。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县农牧局报告。县农牧局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市农业部门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二)补贴数量。根据购机户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的原则,确定补贴机具的数量为:单个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度内限购农机具不超过5台(其中:年度内限购拖拉机1台),且年度内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对单个从事较大规模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企业),年度内累计限购农机具不超过10台,且年度内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同一经销商单天录入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且录入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同一身份证年度内购买机具台套数超过3台或单台机具补贴额超过5000元需先审核后公示。
(三)补贴产品经销商。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及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统一按照四川省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执行。按照便民利民原则,2015年起,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者购机后向县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鼓励带机申请补贴。“先购机、后申请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或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二)申请:购机者购机后30个自然天数内,携带所购机具(固定式机具无法移动等原因,购机者可预约县农牧局上门核实)和以下材料到县农牧局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县农牧局依次完成核实购机者资格及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信息录入等“一站式”服务工作。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组织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3.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营组织帐号、开户行);4.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的入籍证明。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并告知应补齐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县农牧局现场核购机者所带资料,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携带的所购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录入购机者及机具信息,并打印《四川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有效期30天)。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进行人机合影。县农牧局将对资金实施进度进行公告。当全县补贴资金用完时,系统就不能录入和保存购机信息,也不能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该购机者所购买的机具就不能享受补贴。
(四)公示:经资料、机具及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者,县农牧局将向其签发《购机补贴受理单》,明确提醒购机者应遵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对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五)结算:县农牧局从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送县财政局。(六)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30个自然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每年1月底前须全部兑付上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机具的补贴资金。为防止超买超卖,兼顾公平,对于购买机具台套数超过3台套或单台补贴额超过5000元的补贴对象,应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程序,进行重点审查、核实。其流程为:申请-审批-购机-审核-公示-结算-兑付。对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根据产品型号明确所在档的补贴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库容量;单库的补贴上限为5万元。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购机者要及时到县农牧局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管站办理牌证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六、部门职责
(一)县农牧局职责。县农牧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组长和成员如下:组 长:侯 锐 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谢金明 县农牧局局长 丁志福 县财政局局长成 员:邵明华 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何登才 县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勇义 县监察局副局长吴 进 县财政局财评中心主任 张志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郑仕军 县农牧局党组成员 邹 建 县水务局副局长邓子辉 县农牧局副局长 杨敬华 县工商局副局长张 勇 县农牧局纪检组长王会君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牧局,由郑仕军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网络专栏等方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县农牧局政务公开内容,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乡(镇)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服务工作。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牧局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业局。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青神县农牧局政策咨询电话:028-38811236;青神县农牧局质量投诉举报电话:028-38811236; 青神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28-38811161。
附件: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 翻转犁1.1.2旋耕机1.1.3耕整机(水田、旱田)1.1.4 微耕机1.1.5 田园管理机1.1.6开沟机(器)1.1.7机耕船1.2 整地机械1.2.1圆盘耙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5水稻(水旱)直播机2.1.6免耕播种机2.1.7旋耕播种机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 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2.4.2中耕追肥机2.4.3配肥机撒肥机(厩肥)2.5食用菌生产机械2.5.1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3.1植保机械 3.1.1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3.2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4.1 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割晒机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收)4.2.2玉米收割割台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3.1采茶机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4.1油菜籽收获机4.4.2花生收获机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5.1薯类收获机(马铃薯)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6.1青饲料收获机4.6.2割草机4.6.3搂草机4.6.4捡拾压捆机4.6.5压捆机4.6.6抓草机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5.1 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5.2清选机械5.2.1粮食清选机5.2.2种子清选机5.3干燥机械5.3.1粮食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5.4仓储机械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4茶叶加工机械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7.2 喷灌机械设备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3 其他排灌机械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饲料粉碎机8.1.5饲料混合机8.1.6饲料搅拌机8.1.7颗粒饲料压制机8.2畜牧饲养机械8.2.1孵化机8.2.2喂料机8.2.3送料机8.2.4清粪机(车)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贮奶罐8.3.3冷藏罐8.4水产养殖机械8.4.1增氧机
9.动力机械9.1拖拉机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10.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它机械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固液分离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2.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上一条:《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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