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录用周奇等20名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毕业生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17号)文件,我县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毕业生邹尚超同志经四川警察学院培养,现已毕业。请即通知本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拒不报到者,按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定级,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登记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本次新录用人员到定向单位工作,须满相应服务年限方可交流(研究生层次满5年、本科层次满7年、专科层次满9年)。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3日
下一条:关于熊小文等7名同志录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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