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

  
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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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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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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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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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学校聘用教师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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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幼儿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

(八)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含幼儿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核实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收到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幼儿园、教师、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 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幼儿园聘用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一条: 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教育行政干部专项培训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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