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确保“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落到实处,依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原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军区原政治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2〕 118号) 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军区原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 号) 精神, 结合眉山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待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二、优待规定
(一)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原则上入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 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区)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公办园资源不足的, 安排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 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区)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 公办园资源不足的, 安排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军人工作调动, 其子女需在眉山市接受学前教育的, 参照上述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 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相应年龄段班次就读。
(二)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就近就便和免试入学的原则,可以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其中:
A类: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 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可以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根据军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 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B类: 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可以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 范围内, 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C类: 驻乡镇部队的子女, 可以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优待
A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 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烈士子女, 录取时可以按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下降10%, 降分投档参加录取。
B类: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录取时可以按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的5%, 降分投档参加录取。
C类: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 录取时可以按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的3%, 降分投档参加录取。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在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 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军人子女需要入读眉山市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根据军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
(五) 军人子女转学优待
军人因工作调动, 其子女需转学到义务教育学校的, 按全国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转到普通高中的, 可转入同等次教育教学质量高的高中就读。
三、办理程序
军人子女申请接受教育优待的, 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眉山市军人子女入读学校优待审批表》, 按《审批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报眉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并报军分区首长审批后,军分区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汇总成《眉山市军人子女入读学校优待统计表》并分别附相关证明材料, 于5月底前( 见附件2) 送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体局再次复审后, 申请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 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批转县(区) 教体局和市直属学校按规定办理; 申请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 由市教体局按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 党委、政府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教育优待需求, 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督促优待政策落实。各县(区)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眉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落实情况反馈表》( 见附件 3 ),并于当年9 月底前送相应县(区) 人民武装部。眉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汇总相关情况,抄送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
组, 并在全市党管武装工作会议上通报。
二是严格审核材料。相关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条件范围、标准幅度、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认真审核把关, 及时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不符合优待条件、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 取消优待资格, 从严查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并通报军人所在部队纪委; 对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不积极, 拒绝或故意拖延影响军人子女入学的,由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军地同级纪委监察委,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其他说明
1.本方案所称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等荣誉, 均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2.本方案所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是指通过了义务教育标准化评估验收的公办学校。
3.眉山市军人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 由县(区)教体局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入读市直属学校(眉山市第一幼儿园、眉山市第一小学、眉山科学技术学校、眉山交通技术学校)、高中的, 由市教体局按照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4.军人优待证明材料: 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学校学籍
证明(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需提供 ); 军人所在旅 ( 师 ) 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子女身份认定及其它相关情况证明;烈士子女, 需提供批准革命烈士通知、《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因公牺牲军人, 需提供批准因公牺牲通知、《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病故军人需提供原单位服役证明及病故证明。
5.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 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子女的教育优待, 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若全市招生政策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上一条: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市级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班集体的评选结果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