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巴斯迪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772976038G
法定代表人:魏某仲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12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创业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巴斯迪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喷漆工序正在进行喷涂工作,喷涂车间处于密闭状态,但是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通电工作。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封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0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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