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光速启航电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BWMFQ61H
法定代表人:邓某香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4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环评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0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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