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749602409H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019********36
地址:四川省青神县南城工业走廊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经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噪声执法监督性监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为1#、2#曝气池提供空气的罗茨风机在从事生产活动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蓝(环)检240496、排污许可证摘页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