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神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24日,对青神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组织实施的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重点审计了工程结算、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县交通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青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计划管理情况。
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神县乐青路(罗波乡至南城镇)等6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眉市发改工〔2012〕89号)文批复:建设里程3.6公里,公路等级三级,设计速度30Km/h,路基宽7.5米,路面宽6.5米,路面结构类型为水泥混凝土,建设工期4个月。项目估算投资8621652元,资金来源是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项目业主为青神县通发实业总公司。核准招标范围为施工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财政评审及工程变更情况。
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预算由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经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4年6月9日以青财评〔2014〕63号文确认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为6841693元。
该项目工程变更经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认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青府常定〔2015〕11-15号文)审议同意,变更减少估算投资3170695元。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5年12月11日以青财评〔2015〕169号文确认经变更后的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总金额为2589875元。
3.工程招投标及实施情况。
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的预算编制及监理单位均由业主单位在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中介机构库抽取确定。2014年3月20日抽中预算编制单位为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交报价9500元。2014年6月16日抽中监理单位为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交报价80000元。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施工经过两次公开招标,2014年7月21日第一次招标失败,2014年10月31日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二次招标,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为5815439元。合同约定工期120日历天。
2014年12月28日工程开工,2015年5月20日完工,实际工期142天,工期延误22天。2015年12月29日交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
1.项目资金收入情况。
截至2016年6月24日,县交通局共筹集到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资金2650000元,其中由省交通厅以交路规划函〔2013〕257号文下达1440000元,经青神县人民政府以青府定〔2015〕290号文将农村断头公路上级补助资金1210000元整合调配使用。
2.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2016年6月24日,县交通局总计列支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项目资金2197899元,其中建安工程款2071899元,待摊投资费126000元(可研费21000元,勘察设计费31500元,监理费64000元,预算编制费9500元)。项目资金余额452101元。
(三)工程项目投资审核情况
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送审总投资2753014元,审计核减总投资267076元,审计确认总投资2485938元。其中:
1.送审建安工程投资2589875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267076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2322799元。
2.送审待摊投资163139元,审计确认待摊投资163139元(可研费21000元,勘察设计费45000元,监理费80000元,预算编制费9500元,交工检测费7639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交通局组织实施的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基本遵守建设程序。提供的项目工程基建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在真实性方面,提供的基建资料和其他资料基本反映了工程建设情况。在合法性方面,基本执行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及基建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存在多计建安工程投资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多计建安工程投资267076元予以核减
由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青神县龙娴路(西龙镇至罗波乡)乡镇联网路改建工程送审建安工程投资2589875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267076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2322799元。施工单位多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67076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七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县交通局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核减多计的工程款267076元。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议县交通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核算,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议县交通局做好前期项目规划工作,实事求是编制实施方案,尽量控制工程变更。
(三)建议县交通局应进一步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县交通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青神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青神县审计局
2016 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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