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青神县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县司法局和县环境保护局联合设立青神县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环调会),负责调解县域内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调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调解员5-7名,其中调解员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有环保纠纷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二、工作原则
青神县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受理范围
(一)经环保部门认定,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未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但客观上存在污染影响所引发的纠纷;
(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民间纠纷。
四、工作职责
(一)负责调解县域范围内环境保护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三)为环境保护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
五、工作流程
由县长电话受理中心、县信访局接访科、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广电台新闻中心、各司法所、环境保护所提供纠纷信息到环调会,经环调会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调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各相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群众路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搜集和联系,强化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规范运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调解和工作运行。
(三)强化指导。县环保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相互支持、抓好落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四)工作保障。由县环保局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建设经费和启动经费。将符合要求的调解案件纳入“个案补贴”范畴,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附件:青神县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2018年6月6日
附件
青神县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名单
主任:汤田计(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文敏(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鲁永强(监察大队大队长)
周艳(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何安付(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刘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文肖(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张高彬(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文高(中兴法律服务所主任)
下一条:关于袁倩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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