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员会:
按照全县城乡低保复查工作会议精神和县民政局通知安排,为保证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规范和完善低保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全面落实我镇城乡低保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
一、方法步骤
(一)政策宣传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眉山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和青民政[2014]34号文件和〈瑞峰人民政府关于城乡低保评议办法〉等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查评议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村、社区组织社、居民小组对城乡低保对象先开展自查自评,对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家庭要清理退出。在自查基础上,以社、居民小组为单位,对已享受低保家庭,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开展复查评议,评议由社长、居民小组长介绍其家庭情况,由代表评议表决,被评议的低保户得到到会代表赞成票的50%以上视为通过,否则予以取消低保待遇。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全面完成村(居)四职干部近亲家属花名册,报镇民政办备案。
(三)村、社区审核阶段(7月21日——7月25日)
村、社区对社、居民小组上报的所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要逐一进行审核、不漏一户,必要的再进行入户抽查核实,做好记录;对组评不符合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的因素。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此次城乡低保复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成立清理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委会由支部书记负总责。
组长:宋麒麟(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商志忠(镇人大主席)
杨芳(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李春晖(党政办主任)
刘永华(镇民政办主任)
陈惠(镇财政所所长)
江梦(镇民政办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办,由刘永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复查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既要认真清理复查,又要确保稳定,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镇政府将对各村、社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敷衍了事,导致群众不满,甚至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村、社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清理重点。这次清理复查要以青民政[2014]34号文件为政策依据,对去年清理中该退出而未退出的必须退出。尤其是村、社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各级干部要做好表率,凡是假借亲属名义,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在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群众举报的,实行责任倒查。在低保办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报镇纪委,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各村、社区对评议后、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镇政府备案,对评议、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停止享受低保待遇。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村、社区要认真受理,按低保办理程序要求,逐一入户对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开展评议、公示。严把评论关村、社区每年要集中时间对全部享受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已经超过保障标准线和领取社保的要坚决清退,对已经亡故的享受对象及时报停。
(四)此次复查清理工作必须在7月30日完成,村、社区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领导小组。
附件:1、2015年城乡低保复查清理统计表
2、2015年城市低保复查清理取消花名册
3、2015年农村低保复查清理取消花名册
4、各村(社区)在册低保人员花名册
5、各村(社区)四职干部交近亲属名单
瑞峰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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