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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波乡人民政府关于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的通知

  
日期:2017年06月09日  来源:罗波乡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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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纪委2017年度监督执纪“4+X”系统治理工作和青民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对全乡民政供养对象全面开展清理复查。现就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复查对象

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低保金、五保金、高龄补贴、孤儿救助金等对象。

二、清理复查目标及要求

(一)清理复查目标。对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低保金、五保金、高龄补贴、孤儿救助金的各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核对,做到享受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符合办理程序、享受对象人员信息与户籍、领取证件(领取卡)相符。

(二)清理复查工作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清理复查方式

(一)清理复查工作由乡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负责指导,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制定清理复查方案,进一步入户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质量,不走过场。

(三)低保复查清理。农村低保以村为单位,严格本人申请、村组评议、入户调查、乡上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程序。城镇低保凡户籍不属于罗波乡的原则上予以清退(符合条件者在户籍所在地重新申请),户籍所在罗波乡的或常住罗波乡的,符合低保条件的于6月25日前,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乡民政办,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如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不符合享受条件,予以取缔;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孤儿等,各村要做到人人见面核对;高龄津贴对象由村委会审核、公示。

(四)清理复查工作结束后,清理结果经各村村主任签字盖章报乡民政办。

四、工作纪律要求

(一)凡在清理复查过程中发现有应核减的,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停发,完善手续。

(二)乡政府将成立督查工作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清理工作中不按要求、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等导致群众不满,甚至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村实行责任追究。今后,对清理复查不到位,对应核减而未发现并为未办理注销手续、停发经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罗波乡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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