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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8〕28号

  
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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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意见》(青府办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青神县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青神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等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5.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定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同时达到污染物“零排放”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但不得有畜禽粪污排放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表1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年出栏量

生猪

≥ 500头

50 — 499头

肉牛

≥ 100头

10 — 99头

肉羊

≥ 300只

150 — 299只

肉鸡

≥ 35000羽

2000 — 34999羽

肉鸭

≥ 30000羽

2000 — 29999羽

肉鹅

≥ 10000羽

1000 — 9999羽

存栏量

奶牛

≥ 100头

5 — 99头

蛋鸡

≥ 25000羽

500 — 24999羽

能繁母兔

≥ 400只

40 — 399只

注: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划定标准及期限

(一)划定时间。

本次划定以201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

(二)禁养区划定标准。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境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复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中岩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范围内(6.8平方公里)。

3.重要河流岸带。

境内岷江、思蒙河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20米范围内,其他所有天然河流以及鸿化堰、通济堰、护城河的岸线范围内。

4.重要水库。

境内官厅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范围内,青龙水库、核桃湾水库等21座小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境内18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6.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青神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各乡镇场镇建成区范围内。

7.工业园区。

青神工业开发区核心区、黑龙工业组团和西龙工业组团的规划范围内。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禁养的区域。

(三)限养区划定标准。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境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2.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

中岩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范围内。

3.重要河流岸带。

境内岷江、思蒙河干流沿岸两侧纵深20—200米范围内,金牛河、沙溪河、粤江河、筒车河干流沿岸两侧纵深各2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根据青神县各乡镇总体规划,青神县各乡镇场镇(集镇)除禁养区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

境内国道、景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300米以内区域,省道中心线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县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以内区域。

(四)适养区划定标准。

青神县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划定结果说明。

根据本划定方案结果,经统计,青神县境内共划定禁养区58个,禁养区面积约52.62平方公里,占青神县辖区总面积的13.63%;限养区20个,限养区面积约82.58平方公里,占青神县辖区总面积的21.39%。

表2 青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表

划定类型

个 数

面 积

面积占比

禁养区

58个

52.62平方公里

13.63%

限养区

20个

82.58平方公里

21.39%

六、区域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青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复兴水库,根据相关资料,其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如下:

表3 青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水源地名称

复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口坐标

1#取水口:103°55'43.3"E,29°50'47.8"N

2#取水口:103°55′45.34″E,29°50′53.19″N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分别以1#取水口和2#取水口为中心,2个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内连通的水域;

陆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430.5米)以上,水平纵深2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线的陆域范围,以及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的水库主坝和副坝坝顶面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水库内除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以及沿入库河道千佛河及其右侧支流上溯3000米的河段,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

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青神县河坝子等三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眉府函〔2006〕82号),现有3处一级保护区范围如表4所示。

表4 青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划表

序号

水源地名称

一级保护区

1

河坝子镇启华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2

瑞峰镇两河口村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南厂沟拦河堰)起,上游1000米(至两河口村2社)至下游100米(两河口村3社)的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陆域。

3

西龙镇龙杰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青神县境内的1处风景名胜区为中岩风景名胜区,位于青神县东南部,与乐山市相邻,是以山江林泉为肌底,以历史史迹为主景,以田园风光为补充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范围共计6.8平方公里,由瑞峰崖墓群、中岩寺摩崖造像、中岩寺景区重要景观资源区、天门山景区重要景观资源区和岷江水体组成。

4.重要河流岸带。

境内岷江、思蒙河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20米范围内,其他所有天然河流以及鸿化堰、通济堰、护城河的岸线范围内。

岷江:境内全长39.8公里,流经黑龙镇、高台乡、青城镇、白果乡、南城镇、瑞峰镇、罗波乡、汉阳镇8个乡镇。

思蒙河:发源于丹棱县石桥乡境内,流域长度21公里,干流流域面积68平方公里,从西龙镇鹰台村入境,流经青城镇、南城镇,在南城镇大兴村1组(左岸)和瑞峰镇青杠坪村1组(右岸)交界处汇入岷江。

青神县水系图

5.重要水库。

境内官厅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范围内,青龙水库、核桃湾水库等21座小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表5 青神县水库禁养范围一览表

序号

水库名称

所在乡镇

校核洪水(米)

工程规模

禁养范围

1

官厅水库

白果乡

445.04

中型

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

2

青龙水库

河坝子镇

423.75

小(一)型

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

3

核桃湾水库

罗波乡

414.34

小(二)型

4

歇马台水库

罗波乡

416.81

小(二)型

5

蔡沟水库

罗波乡

409.41

小(二)型

6

小溪水库

罗波乡

437.29

小(二)型

7

罗沟水库

瑞峰镇

404.30

小(二)型

8

谭家沟水库

瑞峰镇

441.79

小(二)型

9

车家沟水库

瑞峰镇

402.36

小(二)型

10

団新水库

瑞峰镇

413.27

小(二)型

11

新光水库

汉阳镇

435.40

小(二)型

12

小埝子水库

汉阳镇

398.57

小(二)型

13

鸭淀池水库

汉阳镇

396.84

小(二)型

14

光芒水库

汉阳镇

388.65

小(二)型

15

高河坝水库

西龙镇

432.44

小(二)型

16

对口坡水库

西龙镇

443.69

小(二)型

17

万坳儿水库

西龙镇

417.12

小(二)型

18

丰收水库

西龙镇

458.54

小(二)型

19

邓沟水库

西龙镇

452.75

小(二)型

20

白塔水库

南城镇

398.88

小(二)型

21

威峰水库

白果乡

421.5

小(二)型

22

石板坡水库

白果乡

397.73

小(二)型

注:复兴水库已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此处不再赘述。

6.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青神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有18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2处,省级3处,市级13处,具体名录及禁养区范围如表6所示。

表6 青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保护

级别

禁养区范围

1

瑞峰崖墓群

国家级

保护范围:东至岷江西岸蛮洞子山山脚,西至窑房山瓦砾地山顶,南至原青乐公路13号公桩,北至原青乐公路12号公桩。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2

中岩寺摩崖造像

国家级

保护范围:以中岩下寺前殿建筑台基为基线,向东外延至翠微峰山顶,向西外延20米至岷江东岸山坡,沿青关路向南外延30米,向北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3

坛罐窑遗址

省级

保护范围:东至山湾塘下窑口,南至窑埂山白腊坪窑址,西至岷江杨河坝山脚,北至青高公路右侧高窑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4

八角洞崖墓群

省级

保护范围:东至墓群前方乡村水泥路,西至八角洞山顶,南、北各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5

蜂耳洞崖墓群

省级

保护范围:东至大槽坡山脚,西至蜂耳洞山顶,南、北各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6

德云寺摩崖造像

市级

保护范围:以德云寺正殿为中心,东至德云寺山顶,西至山脚伏虎石刻外停车场,南北各外延10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7

脑顶骨山崖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M4为坐标,东、西各100米,南、北各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8

庙子山崖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宝镜沱镜龛遗迹为坐标,东至陡岩山崖墓群M8,南至庙子山崖墓群M12,西至老熊湾湾口,北至青龙嘴崖墓群M5。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9

广慈庵摩崖造像

市级

保护范围:以2号龛为坐标,东至天神洞造像山顶,西100米以内,南50米以内,北至广慈庵山顶。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10

安家坝新桥

市级

保护范围:以桥面中心为坐标,东、西各10米,南、北各2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30米。

11

牛屁股山崖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牛屁股山崖墓群保护范围以M2为坐标点,东、西各100米,南、北各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12

大坟坝吴氏家族墓

市级

保护范围:以M2吴宗义夫妇墓为坐标,东至大坟坝山顶吴廷元夫妇墓,西至庙儿嘴吴廷芳夫妇墓,南至雷打坡吴天旺夫妇墓字库,北至方华山山脊。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13

瑞峰中心小学校门

市级

保护范围:整体建筑墙体外2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米。

14

彭家大院

市级

保护范围:整体建筑墙体外1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15

洞子边崖墓

市级

保护范围:以M1前堂墓道为坐标,东至洞子边山脚,西至洞子边山顶,南、北各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16

毛狗湾题记

市级

保护范围:东至毛狗湾半山腰一小路平地,西至毛狗湾山顶,南至“山” 字题记外延10米,北至“仙”字题记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17

熊耳古道遗址

市级

保护范围:自长板坡起至山顶关子门现存古道和遗迹两侧各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18

汉阳火神庙

市级

保护范围:以3号造像为中心,西邻水库,南、北、东面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7.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青神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青神县中心城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各乡镇场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

表7 青神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划

禁养区范围

青城镇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瑞峰镇

各乡镇场镇建成区

汉阳镇

黑龙镇

西龙镇

河坝子镇

南城镇

白果乡

高台乡

罗波乡

8.工业园区。

青神工业开发区由核心区、黑龙工业组团和西龙工业组团3个部分组成,规划范围共计6.12平方公里,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

其中核心区位于青神县城市规划区的西北部,东以机械大道为界、西以污水处理厂和自然山体为界、南以锦绣大道为界、北以宋桥为界,规划范围面积3.21平方公里。黑龙工业组团位于黑龙镇镇区南侧,范围1.20平方公里。西龙工业组团位于西龙镇东侧,范围1.71平方公里。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青神县境内现有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表8 青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区划表

序号

保护区名称

二级保护区

1

河坝子镇启华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2

瑞峰镇两河口村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至两河口村1社)的水域及其河岸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陆域

3

西龙镇龙杰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2.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

中岩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北起瑞峰镇与白果乡镇(乡)界为界—向北以虎渡溪南岸为界—向东北以天池村与尖山村村界为界—向东以青神县与乐山市县界为界—向东南以瑞峰镇与汉阳镇镇界为界—向西以岷江东岸为界—向南以瑞峰镇与罗波乡镇(乡)界为界—向西南以黄桷村与杨柳漕村村界为界—向西以黄桷村与青杠坪村村界为界—向西北以北街道路中心线为界—向西北以中岩街道路中心线为界—向西北以岷江西岸向西后退100米为界—思蒙河口水体以岷江西岸后退200米为界—向西北以岷江西岸向西后退100米为界—向东至瑞峰镇和白果乡镇(乡)界重合。

规划总面积26.3平方公里,除核心景区(6.8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景区范围为畜禽限养区。

3.重要河流岸带。

境内岷江、思蒙河干流沿岸两侧纵深20—200米范围内,金牛河、沙溪河、粤江河、筒车河干流沿岸两侧纵深各200米范围内。

金牛河:发源于丹棱县杨场镇境内,县境内流域长度6公里,干流流域面积31平方公里,从罗波乡西坝村2组入境,在罗波乡新桥村与乐山市市中区悦来乡交界处汇入岷江。

沙溪河:县境内全长14公里,在青神境内分为左支和右支,源头分别是复兴水库和青龙水库,从两个水库分别流入白果乡、河坝子镇,在安家坝村处左、右支流相汇,途径河坝子镇、白果乡和高台乡,最终由高台乡的百家池村汇入岷江。

粤江河:发源于仁寿县马鞍山秧鸡口,经东坡区流入青神县,县境内全长7公里,起于高台乡麻柳村6组,流经高台乡麻柳村5、6组,诸葛村5、6、7组,百家池村1、2、3组,在百家池村1组杨柳嘴汇入岷江。

筒车河:发源于井研县镇阳乡的千佛洞,自东向西流经镇阳后,入青神县白果乡,直到象鼻嘴汇入岷江,县境内全长10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青神县各乡镇总体规划,各乡镇场镇(集镇)除禁养区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畜禽限养区。

5.主要交通干线。

境内国道、景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300米以内区域,省道中心线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县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以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青神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适养区,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坚持“以地定畜,以畜定养,种养结合,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原则,不得排放污染物,同时必须符合青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划分适用说明。

1.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2.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3.河流、道路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

七、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一)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实现种养结合,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还田或综合利用。

4.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畜牧、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1.畜禽养殖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养殖专业户不得有畜禽粪污排放且不得扩大规模。(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污“零排放”要求。

4.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4.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

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保护和改善青神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青神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实施。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作为工作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县环保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落实法规。

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发展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增养殖数量。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环保局、县农牧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青神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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