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眉府发〔2017〕19号),保护和改善全县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5%以上。
一、摸清污染现状,构建数据管理平台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制定《青神县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园区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2017年制定《青神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垃圾填埋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县环保局及有关乡镇、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县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城管办、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并报送上级部门,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土壤保护规划意识,降低土壤污染风险隐患
(四)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五)开展重点生态空间划定与分类管控。按照“分级划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重点生态空间划定工作。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重点生态空间划定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突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田长制”治土新机制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同时,将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征收中,严格执行补充耕地质量评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结合椪柑、竹编产业等重点区域,制定全县农产品种植基地清单,实施最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制定青神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建立土壤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土地污染状况和地力评估,加强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专合社等重点领域和畜禽养殖沼液还田“种养结合”重点区域的监督和评估,防止掠夺式经营。(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乡镇政府)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创建规模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全县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在有条件的重点区域设置农产品检测机构。到2020年,认证“三标一品”25个,建设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4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5个。(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委农工办、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率达94%。(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政府)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并组织开展实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完成率达94%。(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十一)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四、实施建设用地管理,提高人居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农药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
(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县规划服务中心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县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县政府要与辖区内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保局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
五、加强污染预防工作,源头保护土壤环境质量
(十八)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
(二十)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化工、天然(页岩)气开采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污染防治。工业重点行业,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全面整治粉煤灰、赤泥、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十三)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实施化肥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粮食、油菜、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充分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机械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科学施用农药,实施农药用量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全县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五)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中小型水库水质监测与管理,防范含重金属、高毒高残留农药等污染,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污染源,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六)减少城乡生活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深入推进全域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渗滤液管控。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排污总量,防止污水进田。到2020年,全县60%村、社区生活污水得到处理,100%村、社区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全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站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治理办、县环保局、县城管办、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八)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县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九)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对农用耕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重点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
(三十)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上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三十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遏制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十二)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以及基本耕地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县城建成区等区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三十三)加大执法力度。抓住“田长制治土”新机制与环境保护“行政+司法”综合执法体系建立机遇,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对象,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
(三十四)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工商质监局)
八、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保障与扶持力度
(三十五)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紧紧围绕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县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城管办、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安监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局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
(三十八)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九、强化监督与考核,全面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三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四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一)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十二)严格评估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各乡镇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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