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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放的通告

青府规〔2023〕1号

  
日期:2023年01月11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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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现就全县2023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限时禁放。

1.禁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24时起至2023年2月6日24时。

2.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

(二)全年禁放。

全年禁放区域:县城东至岷江河堤东岸,南至竹艺街,西至竹艺大道以西300米,北至宋桥红绿灯处,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皮鞋园区,竹林湿地公园,海棠竹溪公园,国际竹编艺术城,绽放广场。

二、孔明灯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全年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

(三)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在禁燃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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