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规定,所以“网吧”经营场所对上网消费者都必须实行实名上网登记制度,以备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进入“网吧”经营场所上网的消费者,都需向管理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对、登记无误后,方可开机上网。
二、“网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认真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接纳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上网。
三、“网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上网消费者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上网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
四、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或者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时,“网吧”管理人员应谢绝接纳,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网吧”经营场所及其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接纳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上网或者未如实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关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或行政责任。
六、上网人员实名登记簿实行每月上交制度,即:每月1~~3号上交登记簿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如遇节假(含周六、周日)日,上交时间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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