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设定依据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三、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应提交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失业登记凭证;
(三)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四)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
(五)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六)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二)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审查,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
(三)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
(四)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系统内认定,并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一栏加以注明。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理地点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就业局窗口
八、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8—38862667
投诉电话:028—38860370
九、其它须知
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上一条:《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下一条: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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