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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日期:2015年03月02日  来源:县统计局内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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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范围: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城镇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户样本。

城镇住户调查对象:城市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1)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2)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3)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4)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考虑到对样本量小的市县影响较大,大笔收入可以分摊记入,但要尽量减少分摊次数,并要在本年度内分摊完毕。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经营性支出-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家庭总支出: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经营性支出、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支出统计是以实际购得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值填报,不论其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还是赊购,只要商品或服务已被消费就要按其总价值计量。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或赊购形式,则要在借贷收入类相应的项目填入实付款与总的应付款的差额。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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