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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年07月01日  作者: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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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房地产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1号)文件精神,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了《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6月24日青神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青神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日


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1号)、《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印发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建发〔2016〕85号)文件精神,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二手住房补贴

户籍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购房的,交易完成后,由县财政按照房屋双方纳税总额的60%奖补给购房者;在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由县财政按照房屋双方纳税总额的40%奖补给购房者。

二、购买新建商业地产补贴

户籍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地产,由县房管局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业地产售价总额不少于20%给予优惠;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完成网签备案的,由县财政按照商业地产所交契税总额的100%奖补给购买者;在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完成网签备案的,由县财政按照商业地产所交契税总额的80%奖补给购买者。

三、购买新建商品车库的补贴

户籍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车库,由县房管局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车库售价总额不少于20%给予优惠;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购买车库的,由县财政按照每个车库7000元补贴给购买者;在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买车库的,由县财政按照每个车库5000元补贴给购买者。

四、出售二手住房后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户籍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出售二手住房后再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由县房管局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300元/㎡优惠;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出售二手房又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由县财政按200元/㎡补贴给出售该二手住房的业主;在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出售二手住房又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由县财政按100元/㎡补贴给出售该二手住房的业主。

五、县外团购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对户籍在青神县辖区范围以外的购房者,在青神县辖区范围内团购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县房管局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300元/㎡优惠;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购买的,县财政按200元/㎡补贴给购房者;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房的,县财政按100元/㎡补贴给购房者。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时间: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二)补贴程序。

1.符合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对象购房后,在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青神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领取补贴需提交网签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账号。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补贴时须提供纳税税票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出售二手住房再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出售二手住房相关手续和购买新建商品房相关手续,且出售二手住房出售人与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人身份信息须一致。购买新建商业地产和车库的购买人申请补贴时须提供正规的税务票据。

3.县房管局对申请人网签时间、购房面积、补贴类型和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确认。

4.县公安机关对申请人非青神户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5.主管税务机关对二手房、商业地产纳税总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6.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及时保障。

(三)办理方式。

1.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相关内容,将申请表交县政府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

2.财政补贴由县房管局直接汇入购房人的银行账户。

3.购房人完成补贴手续后,由县房管局将补贴打到符合条件的有效银行账户上。

4.购房人网签备案领取补贴后退新建商品住房、车库和新建商业地产的,由县房管局负责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在2016年7月1日前购买再退住房、车库和商业地产又在本意见规定的补贴期间购买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补贴。

(四)明确事项

1.二手住房是指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用房。

2.购买的新建商业地产、商品房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业地产、商品房。

3.车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且建设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报建开工建设的。

4.3套以上(含3套)属于组团购买。

5.购买新建商业地产补贴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合同总价为准,申请补贴时需先行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时按实际面积补缴契税,若实际面积少于网签预测面积,所交契税多余部分不予退还。

6.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补贴的以网签合同为准。

(五)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购房补贴申请表

上一条:青神县房地产企业楼盘商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下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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