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财农〔2013〕11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办):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现就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是执政为民的直接体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党和国家扶贫方针政策的落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是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提升、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的有效保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旨在维护好、实现好、保障好贫困群众的合法利益,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贫困群众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级党委、政府把扶贫开发纳入民生工程,予以优先保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这既是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基础,也为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在扶贫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上仍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甚至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势必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有必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和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高扶贫开发总体水平。
(三)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把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为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敲响了警钟,必须下大力气坚决堵住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
二、细化措施,严格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坚持“省负总责、市(州)统筹、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以“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作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并把监管的重心下移到乡村两级,充分发挥乡村的监管作用。省上将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力度,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分层把关、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体系。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向范围、重点区域、管理规定、工作考核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责任追究、投诉受理、群众监督等机制,规范项目管理和实施行为。加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等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结合历次审计、纪检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要尽快制定制度,制度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做到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从制度上堵住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漏洞。
(三)严格项目管理。一是严格扶贫项目的方案编制。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涉农项目,不得将扶贫项目整合到其他项目中去。二是规范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县(市、区)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省级备案制的项目,市(州)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三是认真执行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审批确定,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项目计划,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和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否则按挪用、挤占扶贫资金处理。四是全面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为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公示,到村到户的项目,要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公示。五是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和验收制度。对扶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开展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毕后,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验收,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六是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广大贫困群众对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对项目的后续管理作出安排,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四)加强资金监管。一是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全额纳入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户使用。二是严格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以拨作支。对报账要素不全的、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坚决不予报账。三是加强扶贫资金支出管理。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严格执行“三不”原则,即龙头企业、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部门业务培训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必须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开支的工作经费,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四是加强扶贫资金财务核算。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白条入账、代签代领,严格银行结算制度,禁止多头开户和大额现金支出。五是保证扶贫资金正常拨付。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严禁变相滞留、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六是发挥乡(镇)财政部门职能。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部门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五)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明析民办公助程序。充分利用贫困群众强烈脱贫愿望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突出贫困群众是扶贫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地位,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项目建设机制,提升扶贫项目建设能力。二是强化农民利益联结。坚持在推进扶贫开发中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市场为主导,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产、销、投紧密联结的模式,把产加销、贸工农联系起来,让农户在产业链条中既通过分户种养经营直接获得生产收益,又通过参与产业化经营获得后续收益,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三是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按照“规划引领、资源整合、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县(市、区)要以扶贫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区域,统筹使用,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整体投入水平。四是落实建后管护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扶贫项目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做到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发挥长期效益。
三、落实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扶贫部门为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大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扶贫部门要做好项目方案制定、审核工作,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扶贫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
(三)加大奖惩力度。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查,发现不按规划组织实施、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除追减项目资金外,为确保贫困群众利益,项目仍按审定的规划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2013年5月29日
上一条: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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