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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的通知

  
日期:2017年04月24日  来源: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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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资打假工作,按照2017年全省农资打假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2017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根据全省农资打假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重点监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动,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措施,不断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资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展销会、农资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巡查监管。

互联网领域:重点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线下涉案企业联合查处力度,严格监控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及时移送涉案线索。

果菜茶中草药等特色产区:重点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常用投入品中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兽药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品种

种子: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备案等行为。

农药: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含有未登记成分的假农药、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等行为。

肥料:重点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和氯离子超标、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行为。

兽药: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等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查处非法添加药物、套用冒用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质量指标严重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农机:重点查处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产品以次充好,擅自改变参数性能,以及证书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等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重点查处制售、使用假冒劣质船用产品等行为。

三、工作任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继续组织开展好春季、夏季和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源头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化品种”的要求,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和产品登记审批,严格执行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坚决限批缓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产品。着力在安全评价、绿色环保、持续有效等方面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动态掌握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坚决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推动解决目前农资主体太多、质量不优和门槛过低的问题。

(二)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查处各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坚决杜绝零办案现象。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信访举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线索,深挖源头,摸清假劣农资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同时更加重视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针对网上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协作配合,线上线下联合行动,坚决查处网上销售假劣农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假劣农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提供检验、鉴定等工作协助的,农业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实施检打联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检查,将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监管、检测、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假工作合力。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程序参与检测,满足农资检测服务需求。及时向监管执法部门通报、共享农资检测结果。依法公开农资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发布农资质量预警信息。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查处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四)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案件协查制度。加强市州级农资打假联席部门配合协调,农业部门内部要强化沟通。强化市州之间协查的信息上报和结果反馈,各市(州)在通报相关市(州)进行案件协查时,要同时通过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填报协查信息。二是农资追溯制度。推进建立种子、农药、饲料、兽药等主要农资产品电子追溯制度,逐步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主体可溯源。三是罚没农资无害化处置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支持,建立健全罚没假劣农资无害化处置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储、分类处置和无害化处理。

(五)加快信用建设。发挥信用管理在农资打假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信用约束与引导成为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手段。结合“双随机”要求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群众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对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落实诚信责任,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农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认真落实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鼓励农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六)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级农业部门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假劣农资大要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作用,构建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12316”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作用,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知识,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面对面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农资合作社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安全优质农资产品覆盖率。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省际农资打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省发展改革委在四川分会场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暨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发布会。

(二)3—4月,会同省际农资打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全省农资打假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三)4—9月,组织开展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评选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农资打假典型案件,举办农资打假培训班。

(四)4—10月,组织开展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活动。打击未经检验产品、侵权假冒产品和带有安全隐患的产品上渔船,有效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9-12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召开农资打假联席会,开展案件评选工作,总结全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农资打假合力。加强对本部门农资打假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人员、条件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化执法规范化。大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日常监管、重大案件督办、案件报告、跨区域大要案协查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制定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改善农资执法装备和条件,配备执法服装,保障执法车辆。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通过农业部金农工程信息系统(http://nyyyw.agri.gov.cn/portal)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本地农资打假工作数据。请各市(州)农业部门确定农资打假负责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于4月27日前将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处(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寅,02885505822,85505718,2737311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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