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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日期:2015年06月12日  来源:省交通厅运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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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一、《条例》修订的基本情况
  1996年4月16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或修正,对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2014年7月30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以6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并将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转变管理职能,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民事行为的内容和交通收费的内容。三是根据上位法规定,作了衔接性的修改。四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实践中有效做法加以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应交通运输职能的转变,新增了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相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畅通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形成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战略部署,《条例》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对综合运输发展的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职责。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以上表述对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作出了导向性的规定。
  (二)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道路运输行业范畴。按照“三定方案”,虽然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整体划入了交通运输部门,但交通运管机构作为行业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缺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实践中,运管机构地位不明、职责模糊不清、行政管理无法律依据,有的市州甚至只能违法许可,行业管理的难度非常大;另外,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出租和公交两个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安全和稳定职责的落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打击非法营运等急需解决的问题一直无明确规定和法律依据,使基层开展工作无所适从。为维护道路运输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解决目前我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无法可依的突出问题,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此次《条例》修改,我厅将将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两部分内容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出于立法体例和技术考虑,《条例》对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仅作了原则规定,重点解决目前急需的许可和重大处罚规定,至于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和一般罚则等,《条例》已授权由政府规章来详细规范。除解决行政许可和重大处罚外,此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对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体职责,如:第十条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以上这些都有利于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关于农村客运的相关规定。农村客运也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在《条例》中,为解决现实中个别农村公路修建后无部门牵头验收,运管机构按安全规定不能开行客运班线,农村群众出行困难的实际问题,《条例》规定“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从而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牵头职责,为交通部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根据立法调研收集的意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这一概念,也进一步明确了统筹城乡客运,促进农村客运发展,解决农民群众经济、安全、便捷出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充实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建立了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强化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如,更加严格了客货驾驶员驾驶时间,明文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三是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如: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牵头职责以及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服务监管,完善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五)坚持以人为本和与时俱进,完善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顺应市场需求和改革趋势,在我省首次有条件放开了旅游包车地域限制;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实行了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增加了促进现代物流和城市配送业发展、推广先进车型和运输方式、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等内容。突出服务职能,要求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以向社会提供更多更便利的出行服务。
  (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了衔接规定。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作了适当调整。如:第六十四条对非法从事公交或出租汽车客运的处罚,如参照上位法将对非法出租和公交车处罚3~10万。我们从我省多年执法实践出发,认为从事非法营运的主体大多是社会低收入者,违法车辆也通常是价值几千元的二手轿车,没收其车辆或罚款3~10万在实践中均行不通,最后处罚往往不到位,反而影响了法律的全面实施。鉴于此,我们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成都市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将我省公交和出租车初次非法营运行为罚款额度定为情节较轻的1~2万、情节严重的2~3万元,使之更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对新增的内容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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