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的决定

  
日期:2018年08月17日  来源: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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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的建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划定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3°48'58"~103°49'30"和北纬29°48'12"~28°48'50"之间,位于南城镇和西龙镇境内。四至界限为:北面为竹艺街,南面为通往白塔寺的村道,西邻白塔寺,东与竹编产业园区孵化园连界。保护区总面积38.7公顷,含水域面积16.7公顷。

二、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不得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县人民政府应依此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保护区总面积只能保持或扩大,不能缩小。保护区范围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环保、景观、文保、旅游、运动休闲、服务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五、加强保护区内植被、竹木、水环境、野生鸟类、鱼类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禁止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物,禁止放养畜禽和携带宠物入内、禁止滥伐竹木、侵占或者损毁堤岸、保护标志等设施,不得擅自采集竹笋、猎捕鸟类、捡拾鸟蛋,捕捞、垂钓和电烧鱼类,不得擅自放养鱼类和其它野生动物。

六、保护区外100米范围内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流转,不得新建高度超过10米的建筑,不得新建墓地。已有建筑须改建,只能保持或降低现在的建筑容积率、密度和高度。

七、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的保护,有关部门和南城镇、西龙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做好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和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护园、文明游园。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以及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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