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意见

青府办发〔2016〕27 号

  
日期:2017年02月14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规模以上养殖场。规模养殖场指年出栏50 头以上的猪、20 头以上的肉牛、100 头以上的羊、6000羽以上的肉鸡(鸭)、3000 只以上的兔、2000 只以上的鹅、20000 只以上的鸽;存栏 30 头以上母猪、10 头以上的奶牛、3000 羽以上的蛋鸡(鸭)。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县城乡供水第一饮用水水源地复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应急水源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500 米,及其两岸背水护坡堤脚外 100 米;风景名胜区建成区内。

2.县城规划区、各类园区规划区内;乡镇、农村小集镇、农村居民聚居点规划区。

3.县境内岷江、沙溪河、粤江河、筒车河、思蒙河、金牛河等主要河流两侧及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 500 米范围内,县境内其他河道、溪流及各类输水渠道两侧 200 米范围内。

4.县级以上道路及其连接线、铁路两旁,平原地区为 500米,丘区及山区为第一层山脊内。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 1000 米范围内;应急水源禁养区外上溯 2000 米,下延 500 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除禁养区部分。

3.其他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 500 米。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五、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

1.相关部门从文件执行之日起对禁养区养殖业主不得再办理相关登记和重新核发相关证照。

2.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由乡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2017 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在关停或转迁期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或可消纳土地,否则依法取缔。

(二)限养区。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的乡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实现雨污分流,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密度高的乡镇或村(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 个猪单位),必须由乡镇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适养区。

1.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按照业主申请—所在乡镇初审—县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建设,并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实现雨污分流,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禁养区和限养区中的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产业扶持类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六、明确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划定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细化到具体的村组,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农牧局备案。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污染纠纷调解。乡镇在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时,必须经环保部门和农牧部门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二)县农牧局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划。合理统筹全县畜牧业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督促规划发展的畜禽养殖规模户和养殖小区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协助环保部门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和污染纠纷查处。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或未取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牧部门不得兑付所有发展补助金、奖金及项目款。未经环评和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县农牧局不得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县环护局要切实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县农牧局备案。与县农牧局联合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的调解和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指导,并积极争取上级环保治污资金,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和监测,对不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或养殖废水不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处以罚款或依法予以关停。

(四)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选址工作。

(五)县国土局在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手续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县交通运输局在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手续时,需符合交通规划要求。

七、加强配合,强化监管

(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畜禽养殖业的规划选址上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出的范围,把好项目选址关。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和试生产验收,验收达标后方可投产运行;对选址和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等;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将由环保、农牧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农牧、环保部门和乡镇要共同监督业澳门新濠天地娱乐场,手机赌钱游戏理好相关审批手续。

(三)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纠纷和违法查处上要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四)各相关部门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进行指导。一是搞好综合利用,进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以还田综合利用为主,发展以净化沼气池为核心的“猪—沼—果”或“ 猪—沼—蔬”等农业生态模式;二是周边既无一定规模的农田,又无闲暇空地建造鱼塘或水生植物场的养殖场,畜禽废水必须经过厌氧消化、沉淀处理和生化处理进行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配合,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确保达标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实现我县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有关说明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此前发文与本意见不同的,从本意见。

(三)本意见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12 月16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