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对你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将“氯氰·毒死蜱”(商品名:氯氰·毒死蜱,农药登记号:PD20140170,产品标准号:Q/YNSK25-201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0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22%(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氯氰菊酯含量2%,毒死蜱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企业: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日期:净含量1000毫升的为2022年03月09日,净含量200的毫升的为2022年04月09日,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摆放在位于经营门店里面的货架上进行销售,规格200毫升的“氯氰·毒死蜱”34瓶位于货架的第二排,规格1000毫升的“氯氰·毒死蜱”10瓶位于货架的三排。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氯氰·毒死蜱”为限制使用农药,而当事人并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进货票据以及相关视频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3年3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3〕1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十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732元,不足3000元。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没收农药“氯氰·毒死蜱”44瓶;
以上罚没款合计7140元(大写:柒仟壹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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