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3〕3号

  
日期:2023年08月09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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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2日对你加大剂量使用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总共种植了1.3亩的豇豆,其中坝上种植了0.8亩,山上种植了0.5亩。但山上的豇豆因为干旱已全部死亡,所以抽检的只有坝上的0.8亩。坝上豇豆地的周围都种植了玉米,而且施药也用了噻虫嗪,且浓度较大,对玉米用药的时候飞到豇豆地,导致了豇豆的农药残留超标,确系当事人农药超剂量使用。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根据当事人因未销售其种植的豇豆,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将其田块种植的豇豆移除清理,符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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