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奖励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25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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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优势,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岷江天然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县实际,决定对青神县渔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第二条:凡向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在我县天然河流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违反禁渔期或禁渔区规定捕捞等涉渔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根据自愿原则,举报人可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尽量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涉渔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举报人对查处案件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于举报查处的一般案情(行政处罚1000元及1000元以下)奖励人民币100元;对于举报查处的较大案情(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至2000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对于举报查处的重大案情(涉刑渔业案件或行政处罚2000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第六条:同一涉渔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收到举报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涉渔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3.渔政执法人员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情况,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调查。对查实的案件,以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涉刑案件移送函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主要依据。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向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转账领取,逾期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限期2年。

举报电话:13458769555;19960713057。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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