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饲料)罚〔2022〕01号
单位名称:青神县XX兽药经营店
法人代表:赵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青神县罗波乡场镇XX街X号
本机关于2022 年 3月 15 日对你(单位)经营包装标签内容不一致的预混合饲料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进购“壮仔利康”预混合饲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经销的该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在你(单位)检查发现的“壮仔利康”预混合饲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赵XX、供货人刘XX的《询问笔录》和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资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2060元。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0日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兽药)罚〔2022〕01号
下一条:眉山市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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