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2〕4号

  
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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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对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商品名: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登记证号:PD73-88,有效成分含量:30%,净含量:500毫升/瓶,剂型:水剂(微毒),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生产企业:美国孟山都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凤凰置地广场F座7-8层,电话:010-58290760,质量保证期:4年,生产日期:2017年12月30日)农药,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质量保证期:4年,超过质量保证期89天,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你于2020年5月份从网上购买了10瓶,出售5瓶,售价20元/瓶,共计100元,门市上剩余5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5瓶;

以上罚没款合计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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