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2〕2号)

  
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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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青农(农药)罚〔2022〕2号

张XX: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对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阿维·螺螨酯”(商品名:阿维·螺螨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269,产品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鲁)0206,生产许可证号:Q/SHHL160-2016,总有效成分含量:22%(螺螨酯含量:20%,阿维菌素含量2%),净含量100克/瓶,剂型:悬浮剂,生产企业: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泗水县金庄经济园,电话:0319-3909881,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3日)农药,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质量保证期296天,确系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你于2021年5月从成都一家私人老板处进了10件货,只有其中一瓶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日,其它的生产日期都是2021年5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农药阿维·螺螨酯1瓶;

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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