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农药)罚〔2021〕1号
当事人:XX 性别: 男 民族:汉族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工作单位和职务:青神XX农化一分店负责人
单位地址:四川省青神县青城商贸街
住址:四川省青神县青衣峰景
联系电话:1389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20日,在全市农药市场交叉检查中,执法人员在青神县青竹街道商贸街的青神XX农化一分店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青神XX农化一分店负责人、经营者)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精喹禾灵(商品名:精喹禾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479,产品标准号:HG3762-2004,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065,总有效成分含量:10%,净含量35ml/袋,剂型:乳油,生产企业:青岛丰邦农化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胶东镇驻地青岛纺织整工业园,电话:0532-86629818,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日期:2016年09月20日。)农药,该农药生产日期是2016年09月20日,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质量保证期972天,该农药为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从眉山禾丰农资经营公司购进“精喹禾灵”5袋,(每袋进价2元,合计金额是10元),库存5袋,无违法所得。对该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销售档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属于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事实。
2.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的该涉案农药拍照,并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图片》、《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情况。
3.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售完的涉案农药实施登记保存。
4.2021年5月2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经过、数量、货值等基本事实。
5.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1〕1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农药精喹禾灵5袋;
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收款人全称: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9日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2号
下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开展人才培训服务采购成交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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