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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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眉农函〔2021〕47号),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 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 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 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 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 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 其他业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县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存入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收入次日送存开户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九条 银农直连系统管理制度。所有村(涉农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对公账户的村(涉农居)民小组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对公账户,未经允许不得私设账户、公款私存,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银农直连系统管理,杜绝现金收支,对转账汇款、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对账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财务管控制度,坚决杜绝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资金损失。

第十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按照民主程序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公开栏、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广播、网络、会议等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财务公开资料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不得另开收据,隐匿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应当向成员分配,让成员农户分享改革红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一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级、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三资”管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融资名单库(2021年11月动态更新)》(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下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青神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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