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处罚 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是否为 简易程 序处罚 |
备注 |
1 |
眉山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511425MA67KNA18G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眉山佰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我县西龙镇长池村5组思蒙河河道内违法开采砂石 |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第1项: 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492元,并处200000元罚款 |
23.5492 |
青神县水利局 |
115117260086024011 |
否 |
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全额缴纳罚款,处罚执行完毕。 |
上一条:眉山市青神县水利局2023.9.25- 9.28审批公示信息表
下一条:眉山市青神县水利局2023.9.18- 9.22审批公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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