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水利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青神县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

  
日期:2022年07月14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分享: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治拓宽线索来源,巩固我县砂石资源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青神县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开采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 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地址:青神县中岩路77号(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举报受理电话:38860800,15328773068 (微信同号)。

举报人应当提供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发生时间、详细地址、基本事实等依据,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六条 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后,由专人备案登记,并根据县砂石资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调配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适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七条 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举报和上级转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分类处置,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重大非法开采砂石案件、跨县域的非法开采砂石案件,应及时上报青神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为更好的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根据有效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据查证结果给予举报人2000元—10000元奖励。由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制定青神县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解释。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报送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留档备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有效举报奖励范围:

  1. 举报人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属其职务行为的;

  2. 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

  3. 举报前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立案或责令改正的;

  4. 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二条 同一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视同一人举报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县水利局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对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有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受理、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提出,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予以解释和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发布之日1个月后)。

上一条:眉山市青神县水利局2022.7.11- 7.15审批公示信息表

下一条:青神县水利局2018年—2021年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专项债券情况表,专项债券资金收支情况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