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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