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级生态文明县,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消除乱涂乱画乱挂乱张贴广告对市容市貌的影响,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乱涂乱画乱挂乱张贴广告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建城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门市橱窗外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挂横幅布标乱张贴广告及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
二、凡违反本通告者,除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外,并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门市橱窗外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按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28-38829290。
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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