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青神县综合执法局在执法中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批。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批物品进行处置。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竹艺街131号;联系电话:028—35081880。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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