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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日期:2015年07月14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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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于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比新旧法,我们可以发现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以下亮点:

一、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二、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三、对家庭养老做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我国目前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明显弱化,新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就更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上的作用。

四、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不止在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赡养,新法就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做为赡养人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慰问老年人。”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解决了很多在外求职者的实际问题。

五、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六、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日常服务。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七、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优待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同时规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八、推进宜居环境建设。这是新法增加的一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环境。

九、保障老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新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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