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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

  
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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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流域水环境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方案、计划等。根据授权协助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乡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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