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定县管和市上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7.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9.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0.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主要工作。
1.全力以赴做好环保督察工作。
拟定《青神县环境保护督察方案》《青神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青神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制定《青神县201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
2.启动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的创建。
编制《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规划》,制定《青神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拟定《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实施意见》,召开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启动会、推进会、协调会。
3.全力攻坚,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制定《2017年青神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2017年青神县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综合施策,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确保完成市上下达我县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部门概况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为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行政人员14人,事业人员19人,退休人员8人。
(一)收入预算情况。2017年青神县财政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3,219,607.00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219,607.00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相应安排预算支出13,219,607.00元,其中:节能环保支出支出12,214,422.00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3,108.00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7,172.00元,住房保障支294,905.00元。
(三)增减变化情况。县财政局2017年预算收支较2016年增加7,669,223.60元。主要是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环境保护项目支出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资金”等增加较大。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财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3,846,647.00元,是用于保障环境保护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9,372,960.00元,是用于保障环境保护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环保支出12,214,422.00元,主要用于财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推进环保督察,监测大队、监测站能力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秸秆焚烧,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流域断面生态补偿,水气土壤三大战役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553,108.00元,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机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及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7,172.00元,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294,905.00元,用于环境保护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县环境保护局下属机关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981,973.00元。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7年,县环境保护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3,000.00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等。
六、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上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17年情况的说明
下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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