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青府通〔2016〕1号

  
日期:2016年02月02日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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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有效预防安全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眉府函〔2016〕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16年2月7日(除夕)0:00至2月22日(元宵节)24:00。

二、禁放区域

(一)青神县主城区范围内(东至杨坡儿街、盐关路、一环路东段、外南街,南至成艺路,西至竹艺大道,北至青衣大道以北200米)。

(二)全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三)县域内风景名胜区。

三、全县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安监、环保、交通运输、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38816657,环保12369,工商质监12315,城管38810320。

特此通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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