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2018年度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18年01月10日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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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已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7、县域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青神县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信息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由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县环保局2018年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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