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这样的咨询工商部门经常遇到。近年来,冒名登记、无权代理、虚假签名、无权处分等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特别是很多“被股东”“被法人”企业都在外地注册,无论走司法程序还是报警处理都很不方便。时间长了不处理,还有可能身负债务,真是烦不胜烦。
8月16日,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就明确了“被法定代表人”后的解决方法。
应需出台 纠正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
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尚未对撤销登记作专门性规定,登记机关在撤销登记过程中无规可依,无程序可循,不敢轻易行使撤销权,使得受害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正确行使登记职权,切实纠正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四川省工商局起草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撤销与民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4种情况下 工商登记将依法撤销
所谓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撤销和吊销都是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撤销登记产生消灭虚假登记的后果,但并不当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依然要进行清算。
《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四种情况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因冒名登记引发民事争议的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撤销登记是行政行为,并不确认民事权利,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仅是对登记行为的纠正,在撤销登记之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争议仍应当循民事途径予以确定。
《办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的,依法予以撤销。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或者因被冒名登记产生其他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撤销事由不予受理的其他几类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认为据以登记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解除或者可撤销情形;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债权人以登记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登记行为损害债权实现的。
申请撤销登记 需提供笔迹司法鉴定等证据
《办法》明确,申请人认为登记材料虚假,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笔迹司法鉴定等能证明登记材料虚假的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取得笔迹司法鉴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鉴定。
撤销登记中,登记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中存在超越代理权限被追认的或签字虚假,但有权签字人此前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不予撤销。
据介绍,《办法》先在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安五市工商局试点推行,年底将在全省推开。撤销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登记及备案事项,参照《办法》执行。(撰稿:冯莉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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