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青神县居民王女士反映,2020年11月1日自家小孩(12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青竹街道的某家移动营业厅内花费1000元左右购买了一部手机,发现后于9日前往该店协商退款,但商家拒绝,希望能合理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对双方进行调解。家长认为,孩子年仅12岁,为未成年人,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商家认为,经营者并未诱导购买手机,是孩子自愿购买,手机本身无质量问题,且已被激活并使用,并且包装已被扔无法找到,无法以新手机进行二次销售。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起投诉进行了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和外包装破损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王女士,经王女士再三考虑后表示放弃退货。
【案例评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该起投诉中,经营者销售的手机价款达到1000元,属于大额消费,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同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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