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我县发改革局(原物价局)所发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每年5月中旬前按附件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并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各收费单位请登录:
三、规范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市模式,及时公布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公示,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pdf
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神县财政局
2015年3月10日
上一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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