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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我省出台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下放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日期:2017年09月05日  来源:四川教育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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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我省高校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川教〔2017〕64号)、《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川教〔2017〕65号),分别对我省高校职称制度评审改革和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作出部署安排。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提出“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今年1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提出“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研究制定过程

今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专门力量,专程赴部分兄弟省市考察学习职称改革工作,在借鉴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立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草拟了《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并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询意见的形式,多次征求并充分吸纳相关高校、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几易其稿,最终达成一致。

三、川教〔2017〕64号文件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一)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意见》明确指出,要以优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下放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强化岗位聘用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意见》指出,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必须坚持评聘结合、坚持分类评价、坚持竞争择优、坚持放管结合,规定:一是高校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衔接,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二是高校要立足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三是要求高校实现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四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办证。

(三)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意见》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以考代评的除外,考评结合的需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和聘用,并要求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四)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意见》指出:一是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高等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主制定分类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二是高校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三是高校自主组织开展评审。高等学校应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立足人才队伍建设现实和长远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要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评审、学院(系)考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学科评议组评议、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人员公示、颁发资格证书的程序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四是高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高校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并自主加强受聘人员管理;高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需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五)明确要强化对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监管。《意见》明确: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制度等,加强对各高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四、川教〔2017〕65号文件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了下放评审权的范围。《通知》明确,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二是明确了评委会的组建要求。《通知》要求,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分别组建本市(州)、本部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评委会及学科组专家要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库专家由本市(州)、其他市(州)、省级部门相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中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共同组成,确保专家的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独立组建评委会或学科组存在困难的市(州)或省级部门,可会同其他市(州)或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也可委托其他市(州)或省级部门进行评审。

三是明确要求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通知》明确,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等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中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并严格按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要规范申报评审程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学校民主推荐、县级严格审核、市(州)或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并审核确认的流程进行评审。各市(州)及省级相关部门的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四是明确了市(州)教育、人社部门的各自职责。《通知》明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评委会及学科组组建、专家抽选、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负责做好评委会核准、评审结果审核发文、职称证书管理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全面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应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

五是明确要强化对各地开展职称评审的监管。《通知》提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各地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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