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日期:2024年03月20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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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我县将于2024年3月22日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青神县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限全日制2024届应届毕业生和专升本学生)在青神县的中国公民。

(二)驻青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理。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或“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医院(青神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28-38828299)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认定时间为3月22日至7月26日;第二次认定时间为9月13日至12月27日。

1.网上申报时间:

第一次第一批次:3月22日上午8:00至4月30日下午18:00;

第一次第二批次:6月3日上午8:00至6月20日下午18:00

第二次:9月13日上午8:00至10月14日下午18:00。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四川政务网、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个人账号(选择“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完善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网上报名所需提交材料,以申报网络在线提示要求为准。

四川政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二)网上报名确认

本次认定开通“全程网办”,不用现场提交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已完成报名的申请人应在网报时间结束前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1.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

2.体检

申请者自行下载体检表(附件1),贴好照片到本机构指定医院完成体检(青神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28-38828299)。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负责每项体检的医生要在各小项目“医生签字”栏签字,各项目检查完成后,医院综合各科室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在“体检结论”栏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加盖医院鲜章,如未按照体检标准和内容体检、医院无“合格”、“不合格”结论及未贴照片、照片处未加盖医院鲜章等,在网上确认时一律不予受理。体检报告需在网上报名时上传至指定位置,纸制体检报告由本人保存。

3.上传材料说明

(1)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或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供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驻青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在青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按就读学校所在地类型申请,可不上传此项内容。

(2)上传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在青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大学四年的学业成绩单并由就读学校教务处盖章,各系〈学院〉出具的成绩单无效。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3)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严格按报名系统要求格式上传,确保显示正常、清晰。此照片用于后期办理证书使用。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认定通过者领取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手册获取途径: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二)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和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五)申请人可加工作QQ群(群号:42261960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QQ群中发布的通知公告,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咨询服务: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38813549;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1.《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婚否


(相片)

近期1寸免冠彩照

文化

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籍 贯


现 住 址


过去病史:

1.你是否患过下列疾病:患过∨ 没有患过×

1.1肝炎、肺结核、其他传染病 □ 1.2精神神经疾病 □

1.3心脏血管疾病 □ 1.4消化系统疾病 □

1.5肾炎、其他泌尿系统疾病 □ 1.6贫血及血液系统疾病 □

1.7糖尿病及内分泌疾病 □ 1.8恶性肿瘤 □

1.9其他慢性病 □

2.请详细写出所患疾病的病名及目前情况

3.你是否有口吃、听力或其他生理上的缺陷?

我特此申明保证:以上我所填写的内容正确无误。

签名

年 月 日











1.以上内容由受检者如实填写。

2.填表请用蓝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

3.过去病史请写明日期、病名、诊断医院或附原疾病证明复印件。

查体部分:

一、内科

血压:mmHg 心率: 次/分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医师签名:

二、外科

身高: Cm 体重: Kg

浅表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平趾足

皮肤

颈部

外生殖器

其他

医师签名:

三、五官科:

1、眼:

裸眼视力:右 左

矫正视力:右矫正度数 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编码 单颜色识别:红、绿、紫、蓝、黄

2、耳:

听力:右米 左米

耳疾

3、鼻:

嗅觉:

鼻及鼻窦疾病

4、其他

外貌异常: 口吃:

医师签名:

化验检查

血常规小便常规

血糖: 总胆红素:

肝功:ALT AST

总蛋白: 白蛋白:

肾功: 尿素氮肌肝:

1、心电图

医师签名:

2、B超

医师签名:

3、胸部X光片

医师签名:

4、其他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3.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4.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

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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