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体局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企业为主体面向社会实施青少年体育培训的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
本标准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本标准不适用于教体局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非营利性的体育训练、体育培训、运动场地(馆)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校内体育训练。
二、设立
(一)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体育精神和运动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设立条件
1.举办者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2.机构设置标准。
(1)党的建设。
体育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
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2)场地设施。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室外运动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生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生产和使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室内项目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场地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标准建设。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场地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
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中小学校(园)安全要求,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应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访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原则上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通过为教练员和参训人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能正确使用,定期对场馆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达到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培训场所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员和学员身体健康。
(3)从业人员。
①基本条件。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人员队伍,实名上岗。
体育类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
具有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体育类教师资格证;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教练(员)等级证书;
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具有经省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管理单位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证明。
②人员配备。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和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③人员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立教员电子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④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因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其他不适宜在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
(4)名称与章程、制度。
①体育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②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③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5)开办资金。
①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②体育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③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6)组织机构。
①决策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②监督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③行政负责人。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④法定代表人。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三、提交资料
(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表;
(二)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决策机构、监事文书;
(三)核名文书复印件;
(四)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七)关于房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内容检查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等(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九)设备清单;
(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及培训材料;
(十一)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十二)意识形态工作承诺书。
四、审批流程
(一)预先登记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先到县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并取得《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先到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
(三)材料审核。县教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实地查验。对材料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五)集体研究决策。将审核和查验情况提请县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初步决定。
(六)公示。对县教体局党委会拟初步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
(六)批复。公示无异议的,县教体局作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发给批准书和办学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送达举办者。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七)法人登记。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民政局办理营利性企业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培训机构的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举办者应县教体局提交非营利性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利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八)平台注册。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在平台完成注册和相关信息填报,通过县教体局审核后,到银行开通全额资金监管账户、一般账户等,做好预收费全托管准备工作。
(九)宣传招生。招生章程(含开展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教学计划报县教体局备案,培训材料、培训课程报县教体局审核,同时上传国、省平台通过审核后方可宣传、招生、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五、监督管理
(一)变更或终止。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培训范围、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或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须在平台提交变更或终止申请。同时,书面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主管部门同意后,收回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社会公示;再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其它事项。关于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招生简章等方面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
(二)本细则自2023年6月5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
上一条:青神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拟同意直接正式设立青神县悍武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初、高中毕业生“两封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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